武法微课堂鹌鹑群亡,谁来担责?

\

相关阅读延伸:

当鹌鹑养殖遭遇疫病,当养殖户与销售方对簿公堂,究竟是谁的责任?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某、许某某与被告杭某某、武陟县某兽药销售部、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产品责任纠纷,二原告冯某某、许某某系武陟县某村的鹌鹑养殖户夫妻。2023年8月3 日,他们出资购买鹌鹑幼苗从事养殖,并经常让杭某某提供兽药产品以防治疾病。8月16日,冯某某联系杭某某购买疫苗用于鹌鹑疫病防治,杭某某建议并购买了某重组禽流感疫苗,原告为26000只鹌鹑接种。9月2日,冯某某再次联系杭某某咨询第二针疫苗,杭某某建议其购买了预防H9禽流感病毒的鸡新城四联疫苗,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接种。

接种第二针疫苗后,鹌鹑出现死亡现象,原告认为与该疫苗有关。双方分别将病死鹌鹑样本委托检测。经鉴定,鹌鹑系感染 AIVH3、AIVH7 禽流感病毒死亡。

原告将剩余22612只未发病的鹌鹑售卖,得款25568元。因鹌鹑染病,原告与杭某某发生争执。养殖期间,原告为26000只鹌鹑接种疫苗两次,打针费用共2600元,购买疫苗支出共6030元。

02

争议焦点

原告称被告杭某某作为销售单位,错误指导使用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鸡新城疫苗,疫苗未起到防疫作用致鹌鹑死亡,杭某某及杭某某销售部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A公司违规销售疫苗给无销售资格者,致原告经济损失,应与杭某某及销售部共同担责。

被告杭某某及杭某某销售部表示,销售部无疫苗销售资格,杭某某仅为原告帮忙,决定权在原告,提供的是兽药,A公司疫苗与此案无关。A公司则坚持公司生产的鸡新城疫苗防疫效果良好,H9亚型不是鹌鹑死亡原因,产品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

03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对于涉案疫苗认定,根据本案证据,可证明杭某某第二次为原告购买的是四联疫苗。庭审中,依据原被告陈述和举证检测报告,可认定该疫苗为A公司生产。经检测,送检样本H9禽流感病毒呈阴性,表明该疫苗对H9禽流感病毒防治有作用,原告鹌鹑死亡与该疫苗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A公司赔偿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疫苗选择和使用中,原告与杭某某、杭某某销售部是否存在过失过错问题。首先,禽流感传播因素包括养殖场防疫管理和禽类科学防治。疫苗选用上,原告询问杭某某疫苗选择时,杭某某建议使用A公司的鸡新城四联疫苗,此疫苗可预防多种毒株和疾病。杭某某推荐时未过分夸大宣传。原告第一次使用的疫苗预防H5和H7禽流感病毒,第二次使用的疫苗预防H9亚型禽流感病毒和其他疾病。检测报告显示,原告饲养的鹌鹑感染H3和H7禽流感病毒发病,无论使用哪款疫苗,都无法预防所有疾病。原告作为多年养殖户,应具一定疫病预防经验,且从疫苗瓶体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可获取预防疾病信息。庭审中,原告未举证杭某某有应推荐未推荐疫苗品种情节,不能要求杭某某对无法预知的疾病感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杭某某、杭某某销售部在推荐和购买疫苗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或过失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9203.1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冯某某、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判后释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4

法官说法

首先,对于产品责任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经检测和调查,原告鹌鹑的死亡与所使用的特定疫苗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其次,关于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在提供产品和建议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本案中,被告杭某某在推荐疫苗时未过分夸大宣传,且原告作为有经验的养殖户,对疫苗的选择和使用也应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再者,对于养殖户自身而言,从事养殖活动需承担一定的风险和管理责任。在禽流感的防控中,不能仅仅依赖疫苗,还应注重养殖场的防疫管理、外来疾病防控等综合措施。

总之,无论是养殖户还是销售者,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维护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