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渔业养殖)

渔业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三、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四、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水产和渔业的区别?

1、水产养殖业是人类利用可供养殖(包括种植)的水域,按照养殖对象的生态习性和对水域环境条件的要求,运用水产养殖技术和设施,从事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为农业生产部门之一。

2、渔业 是人类利用水域中生物的物质转化功能,通过捕捞、养殖和加工,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产业部门。

什么是渔业健康养殖?

水产健康养殖应该是根据养殖品种的生态和生活习性建造适宜养殖的场所,选择和投放品质好、体格健壮、生长快、抗病力强的优质苗种,并采用合理的养殖模式、养殖密度,通过科学管理、科学投喂优质饲料、科学用药防治疾病和科学管理,促进养殖品种无污染、无残毒、健康、快速生长的一种养殖方式。

如何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906万吨,同比增长5.4%。其中,水产养殖产量4305万吨,增长7%。

近10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产养殖大幅增长,养、捕比例由2002年的63:37提高到2011年的72:28。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和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比重均达到70%,已成为水产品养殖第一大国。进入2013年,随着国内市场消费趋于理性,高端水产消费走弱,以及资源环境的约束,水产养殖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越来越迫切。

专家建议,在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良好态势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突破强化水产品质量和减少污染排两个瓶颈。“可喜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养殖户不再盲目追求产量,而是寻找产量与质量的结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示范处处长高勇说。在近期举行的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2年度试验项目总结会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水产养殖工作者都非常关注提高产品质量和减少排放的问题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提高产品质量,要从养殖方式和养殖技术的改进入手。”高勇说。为此,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正在推广合理放养、微孔增氧以及膨化饲料高效利用。他举例说,如果淡水水产养殖利用微孔增氧技术,相比传统的增氧技术,同等情况下可节约电费30%左右,如果采取微孔增氧、微生态制剂再加上膨化饲料几项技术综合起来,可以达到降低80%以上的排放量。此外,美国大豆出口协会联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与国内企业合作进行利用大豆浓缩蛋白替代鱼粉蛋白源的养殖试验,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缓解鱼粉供应紧张的状况来看,利用植物蛋白替代动物蛋白是未来养殖业的趋势。”高勇说。

我国是开展水产养殖最早的国家,目前技术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我国水产养殖科技支撑能力还较弱,不能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孙有恒说,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挖掘渔业生产潜力,提高渔业生产能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优质水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在水产养殖领域,特别要在遗传育种和饲料技术两个领域加强研发和技术推广及应用。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以散户养殖居多,水产养殖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中国水产养殖面临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也是全世界水产养殖业面临的问题。从全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趋紧的资源约束来看,规模化、效益化和标准化将是的水产养殖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全球水产项目负责人迈克尔·克里默认为,水产业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养殖户要更重视饲料、苗种的统一供应,统一防疫,而且市场将更重视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品牌。使用高品质的饲料将大大降低水产养殖的污染。他建议中国的水产养殖户在市场、水质、饲料、鱼种和渔场管理五方面入手,提高质量和效益。

水产养殖企业人士认为,在我国真正实现水产养殖的规模化、现代化,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加大政策的扶持。据了解,目前我国农业促进规模化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水产养殖行业。业内人士建议,促进水产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应将良种补贴扩大到水产养殖领域,同时扩大农机具补贴在水产养殖中的补贴范围

海洋渔业有哪些?

渔业包括海洋与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洋渔业主要有海洋捕捞、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渔业工程(渔业港口、渔船补给、渔民救治)、水产品的冷藏加工、鱼类新品种的引进开发、渔业政策研究等等。淡水渔业主要是淡水鱼的养殖,捕捞的比例已经很小,渔业饲料的研究开发、鱼病的防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