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养中华鲟鱼多少钱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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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一女摊主卖鱼赚得65元,却被市监局罚了5万元。女摊主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女士,一个饱经风霜的女人。两个小孩在上学,婆婆癌症中晚期,公公身上也有多种老年病。

光是婆婆的治疗费已经高达20多万,家里还要开销。经济上的压力,像是石头一般压在了张女士的肩上。

为了维持一家的生活,丈夫只好外出打工,可没有一技之长的他,只能在建筑工地当苦力。张女士除了照顾着一家老小外,还在当地租了一个摊位。

张女士依靠着摆摊卖鱼,维持家里的日常开销。可这天,张女士正在摊位前忙碌着,就见几名市监局的执法人员走了过来。

执法人员问她:在4月20号的时候,有没有给某家饭店供过中华鲟?张女士连连点头,承认是自己买的。

原来市监局进行检查时,查出这家饭店内的中华鲟上,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经过询问才得知,饭店内的中华鲟是从张女士这里购入。

执法人员才根据线索找到张女士的摊位,张女士也直接承认,该饭店的中华鲟正是自己销售给他们的。

为此,张女士直接提供了销售人员小赵的营业执照,不过,关于小赵的身份信息,进货凭证和查验记录,也不能提供同一批次中华鲟抽检合格的相关材料。

经调查,张女士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规定的中华鲟1045元,从中获利65元,不能追溯来源,市监局以此为由,没收张女士违法所得65元,并处5万元罚款。

一听要罚5万块钱,张女士感觉头皮一紧,辛辛苦苦一年也赚不来这么多钱。于是,便将市监局告上法院,主张法院撤销处罚。

张女士认为自己小本经营,涉案金额较低,市监局对自己的处罚过重。而且,目前为止,没有接到过中华鲟出现问题的反馈。

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市监局查时,自己主动配合。向市监局提供供货人员的相关材料,并张贴出有关中华鲟鱼召回的公告,主动减轻因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应该从轻处罚。

而中华鲟的来源无法追溯,并不是自己人为造成,毕竟中华鲟进货后掺在一块,不可能在每条鱼上做上标记,所以,并不能分辨出售的中华鲟到底是哪家提供的。

赵女士还说,该市场一商户因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了1000元,而市监局却对自己处罚5万元有失公平。

同时也希望市监局在处罚时,综合实际情况,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应当以教育为主,罚款为次要来处罚。

而市监局却表示:经过调查,张女士两次购进70斤不合格的中华鲟,共计1045元,违法所得65元。

在调查笔录中,张女士已经承认,而销售农药超标的中华鲟产地无法追溯,食品安全受到威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根据相关规定,对张女士的处罚事实清楚。

对张女士的处罚并未从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考虑到张女士积极配合减轻危害,以及她的经济情况,已经从轻处罚。

最后,市监局表示:张女士销售的中华鲟属于入口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对人体健康影响非常大,必须严格执法,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经过法院审理,在处罚时,张女士已经进行申辩,市监局也充分听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最低处罚标准对其进行处罚。

而张女士所提出的相同违法行为,与本案并不相同,不能类比。张女士举证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市监局对张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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