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管得也太宽了!”安徽一农民捕捞二两河虾,被判刑1个月

安徽农民因捕捞二两河虾被判刑1个月,主要是因其违反了禁渔期、禁渔区及使用禁用工具捕捞的法律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渔业资源保护的严格态度,提醒公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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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出生在农村中的人记忆里一定都有这样一个画面:与几个小伙伴拿着玻璃瓶子或者脸盆去往河边,在闪耀着夏日光辉的水花中捕捞小鱼或者小虾,尽管最后回家都会被父母痛骂一顿,但是那种捕捞鱼虾的快乐可以铭记一生。

这是无可替代的快乐,也是不可复刻的记忆,在一般认知里面,河流虽然不归个人所有,但是所有居住在附近的人都受其滋润,所以在里面捕鱼、捕虾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在安徽有一位农民却因为捕虾而被判刑了。

这一案例在网上引起过不小的舆论,网友们大部分都很同情这位农民的遭遇,但是实际上,这就是法律认知出了偏差。

这位大爷是安徽枞阳县里面土生土长的人,在这里活了大半辈子,早就已经习惯了这里的一草一木以及每一条河岸。枞阳的地理位置非常优越且特殊,属于长江流域河流水系,这里河网密布,对吴大爷来说,捕鱼和捕虾已经是他干了大半辈子的事情。

2021年的一天,吴大爷拿出很久没有使用的地笼准备去家附近的河流捕虾,倒也不是因为没有东西吃,而是因为家里有人称想吃点新鲜的水产,吴大爷立马兴冲冲地去了河边。

“地笼”是一种充满了智慧的捕鱼工具,但是这种工具相比渔网更加残忍,因为渔网的网眼都有一定的规格,小鱼小虾基本不会被捕住,这样就保证了小鱼小虾永远都有长大的机会,渔业资源如此才会一直丰富下去。

但是地笼整个笼子都是封闭的,网眼也十分密密麻麻。不用说是小鱼小虾,就算刚孵化的鱼仔不小心进入了笼子也插翅难逃,这就使得地笼的使用需要十分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地笼因此已经渐渐被人抛弃,就算用地笼捕捞到了细小的鱼虾也必须将其放回,不然就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吴大爷年过花甲,并不知晓这么多东西,只知道自己从小到大都是这么做的,所以这天他拿着地笼去,最后捕上来二两左右的河虾。

他还没有将这些虾带回家,巡守河道的工作人员立马跑到面前将他抓走了,原因是他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抓他去坐牢。

“我就抓了二两河虾就要坐牢?你们管得也太宽了吧!”吴大爷顿时叫苦连天,无论如何都不相信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还是只能将他带往公安局。

吴某一直辩称自己祖祖辈辈都是这么过来的,村子里也有很多人都会捕鱼,河虾又不是什么珍惜渔业资源又不是什么国家保护动物,他抓了几只虾不应该跟法律扯上关系。

这种说法工作人员表示理解,但是法律确实就是这么制定的,而且吴大爷所说的“祖祖辈辈”都是这样也确实没错,因为他违反的法律就是在2020年12月底才颁布。

2020年12月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一项《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规范性文件,这一项文件的发布主要就是为了保护长江中下游流域的淡水渔业资源,对之前的滥捕、滥捞等行为进行弥补。

任何动物的生长都需要一定周期,想要渔业资源恢复到以前的水平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这一部文件明确规定了禁捕区域和禁捕时间,文件自发布时生效,禁捕时间则是从2021年1月1号开始,直到2030年12月31号结束,用这一个较长的周期帮助长江流域恢复到之前的生机勃勃之象。

禁渔区包括巢湖、青戈江干流、水阳江干流、华阳河干流、漳河干流、水阳江干流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主干流,吴某进行捕捞的地方正好是禁捕区域,所以才会有专人进行巡守。

文件下发之后,禁捕区域的各地方都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了宣传,只不过因为吴大爷向来不关心这些事情,所以对这一文件的规定并不熟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吴大爷在禁捕时间内于禁捕区域进行捕捞,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应当受到处罚,不过由于他最后仅仅只是打捞上来二两河虾,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且他本人没有恶意,所以最后被判处一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2年。

这一判决意味着他只要在两年内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就不用再服刑,因此这一次的处罚实际上更像是一种警告,不过警告也是建立在他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他这一次不小心捕捞上来了国家级保护动物,最后受到的处罚必然更加严重。

吴大爷本意不想违法,奈何自身不懂法,所以最后在无意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这件事情一来是村子里面的普法力度不够,政策下来之后地方没有将思想落实到每一户人家,二来就是像吴大爷这种农民本身没有学法的意识,近年来邻居里捕鱼的人越来越少了之后,他自己也应意识到问题所在。